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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了最权威意见:区分不同项目,确定不同标准

发布日期: 2019-11-13

新环评法实施以来,困扰基层执法多日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认定问题终于有了最权威答案。

近日,从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了解到,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日前联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就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是对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可以根据与建设项目所处进度对应的有关审批文件中的投资匡算、投资估算或者投资概算认定总投资额。 

二是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确定的投资规模认定总投资额。

三是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四是对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

此外,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

五是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六是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

地方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或者有相关意见建议,还可以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